2008年10月20日星期一

買樓要問清楚是否有未完訴訟

Posted in INV168 by gaubinfor

睇中單位後,簽臨約前,緊記先再響代理不在你身邊時,問番大廈管理處該單位有無欠管理費、大廈維修費及涉及 3rd party 訴訟。再問起碼超過一間銀行估價,寧願比估價費各銀行賺,無謂因小失大,特別是凶宅及涉及第三者保險 (例如大廈平台有石屎剝落打傷人),坊間公開的資料庫,不論收唔收 $ 的,無論如何不及銀行估價部專用的 update 和詳細。若大廈管理已轉左做業主立案法團的,更要打醒十二分精神。

唔止利嘉閣,所有代理,不論是否正值而家冰河時期,一定將大廈維修帶給新業主的隱藏責任刻意隱暪。



壹週刊 2008-10-09 時事 A012-014 投訴(1)

樓盤周身蟻利嘉閣亂吹累買家



有讀者透過利嘉閣買樓,代理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時,只輕描淡寫謂屋苑有一宗「官司仔」,無須理會。讀者不以為意繼續交易,豈料申請按揭貸款時處處碰壁,始知當日代理口中的「官司仔」,原來影響深遠。

事主如今買樓不成,被賣家沒收八萬元大訂外,利嘉閣還睜大眼向苦主追收五萬元佣金。

上月中,賴先生打算於沙田區換樓,在利嘉閣介紹下,睇中沙田好運中心栢林閣一個六百呎單位,並以二百四十一萬元成交。

代理黎子傑不斷慫恿賴先生即場扑槌,惟簽約前一刻,才輕輕提及屋苑曾有電梯夾傷人訴訟。「我問代理到底係咩一回事,佢話不過係官司仔,加上業主立案法團買了第三者責任保險唔使怕。」代理又拍心口謂官司不會影響按揭申請,賴先生見官司僅屬同一屋苑另一座大廈,甚為「離身」,便聽信代理所言簽約。

簽約後,賴先生始發現沒有銀行願意為其單位批出按揭,「我問過東亞、恒生和交通,通通都因為該宗官司,拒絕我的申請。」按揭不成,賴先生無奈撻訂,白白損失八萬元首期,現更被利嘉閣追收買賣雙方合共五萬元的佣金。

求證即場踢爆代理亂吹

記者早前陪同賴先生到沙田好運中心利嘉閣分行查詢,負責該宗交易的代理黎子傑仍死撐該宗官司只是小事,「我聽其他睇樓客講番,得兩間銀行唔肯批出按揭,我哋做代理又點知得咁清楚。你問吓中銀吖,實幫到你o架。」

賴先生遂即場致電中銀查詢,並啟動電話的揚聲裝置,讓在場人士聽清楚。中銀職員聽到事主所買的單位住址,即斬釘截鐵指屋苑有訴訟在身,銀行不會向賴先生的單位批出按揭。代理聞言仍狡辯道:「我介紹你去問另一個中銀職員,佢實幫到你。」語畢即拿起一張中銀咭片塞給賴先生,便着他離開。

記者再向同區多間地產代理行查詢,職員均表示好運中心有官司在身,更有屋宇署發出的建築物清拆令,附近經紀全部皆知,並非利嘉閣所言「做代理點知咁清楚」。

跟進一宗官司 千四戶受綁

翻查法庭資料,好運中心楓林閣○六年四月發生電梯夾傷人意外,傷者同年底入稟高等法院,控告好運中心業主立案法團疏忽而追討賠償,因此整個好運中心共一千四百個單位,承造新的按揭有難度。

記者致電滙豐、中銀、恒生、渣打、星展,查詢賴先生單位的按揭申請事宜,一律食閉門羹,恒生職員更直言:「無論做七成或九成按揭,只要牽涉訴訟,以一般經驗,我哋都唔會批。」

專家話代理有疏忽

地產代理監管局委員及專業發展委員會主席曾煥平批評:「代理有責任清楚解釋官司樓的風險,如果買家仲唔清楚,應該俾時間佢去問自己的律師先,唔好叫買家立即簽約。」

買家除了蝕訂外,更有機會被賣家追收差價。律師梁永鏗批評,代理在事件上須負上責任,「代理不能代表銀行講嘢,佢提供客人不確實樓宇按揭資料,誤導客人下決定,只係想做成買賣,從中賺取佣金,有違其專業操守。」

回應拒認有錯

經本刊轉介,利嘉閣否認代理曾誤導事主,並稱會循法律途徑追討佣金。

賴先生已發律師信予利嘉閣取消該次買賣,並決意追討訂金及拒絕付佣。

(廖慧英)

壹判官

利嘉閣代理口輕輕,淡化單位的潛在風險,累買家按揭不成,認真離譜。

同場加映上網查冊自保

置業終歸是重要決定,除了要看清單位是否四正美觀,但更要做足功課,細閱文件條款,揪出魔鬼細節,方為自保上策。

第一步索閱最新資料

買賣樓宇時,代理必須提供土地登記冊,列明單位過往的業主資料,若樓宇涉及有任何風險,還會註契寫明。但單位資料日日更新,隨時有訴訟後來殺出,影響單位申請按揭的成功率。因此簽約前,記緊要代理提供最新的土地登記冊,看清楚才好做決定。

除了靠代理,買家也可自行登入土地註冊處的網上查冊服務(https://www.iris.gov.hk/eservices),即時購買單位的「過往與現時」資料,每份收費為二十五元正。

第二步註契字眼要留神

土地登記冊可能厚達十多頁,買家可以在「物業涉及的轇轕」一欄,查閱單位註契紀錄。若發現註有屋宇署發出的清拆維修令,差餉欠款或法庭傳票等的話,就要加倍留神,以免誤買「麻煩樓」。

第三步忌用「送契」轉讓物業

若得親友轉贈物業,而不涉及金錢交易的話,樓契會注明物業為「送契樓」(Deed of Gift)。此類物業受限於《破產條例》,原業主如在轉贈物業後五年內破產,破產受託人可要求索回物業。銀行不欲承擔風險,故只會接受送契年期達八年或以上的物業按揭申請。

若要賣「送契樓」套現的話,律師梁永鏗教路,業主可跟親友重新按正常買樓程序完成交易,另支付物業轉讓印花稅,如二百萬元以下的單位稅款為一百元。「到時單位以市價買賣,不再是送契樓,業主要賣出單位也較容易。」

(廖慧英、何家茵)

須注意的註契內容及用字

涉及業主資料:已故(Deceased)、破產通告(Bankruptcy Notice)

涉及單位業權:送契(Deed of Gift)、臨時押記令(Charging Order Notice to Show Cause)及正式押記令(Charging Order Absolute)

涉及單位狀況:由屋宇署發出的清拆令、危險樓宇維修令及斜坡維修令等 (<---多位巴打小心,一些屋苑完成左呢類乜乜物物 order 後有關部門會發張叫 letter of compliance 既紙証明佢地收貨,大部分代理同物業投資者見到 land search 有埋呢張紙以為件工程佢無手尾跟,然而這封 letter 只代表維修令完成,不代表屋苑所有業戶都夾晒錢,小妹每次睇樓前後一定問清楚管理處心水單位有無欠大維修 / 管理費,如果唔係要睇我個律師小唔小心,有 d 律師對呢樣都未必留意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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